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86号
原告甄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彩 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