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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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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86号 原告甄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86号

原告甄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彩 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