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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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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岳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岳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