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岳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