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全礼,男,1927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王全礼与被告韩林涧园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礼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礼承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