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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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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自轩、武秀玲与被告刘运希、刘桂芳、第三人刘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24号 原告郝自轩,男,汉族。 原告武秀玲,女,汉族。 被告刘运希,男,汉族。 被告刘桂芳,女,汉族。 第三人刘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自轩、武秀玲与被告刘运希、刘桂芳、第三人刘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24号

原告郝自轩,男,汉族。

原告武秀玲,女,汉族。

被告刘运希,男,汉族。

被告刘桂芳,女,汉族。

第三人刘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自轩、武秀玲与被告刘运希、刘桂芳第三人刘博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自轩、武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郝自轩、武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