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675号 原告穆新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华龙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刘同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新花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新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新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新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新花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