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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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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利民与被告冯国勤、宋爱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792号 原告魏利民,男,汉族。 被告冯国勤,男,汉族。 被告宋爱卿,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利民与被告冯国勤、宋爱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792号

原告利民,男,汉族。

被告冯国勤,男,汉族。

被告爱卿,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民与被告冯国勤、宋爱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利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