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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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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增银诉被告朱守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614号 原告赵增银,男,汉族。 被告朱守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银诉被告朱守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614号

原告赵增银,男,汉族。

被告朱守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银诉被告朱守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增银承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