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06号 原告申聚堂,男,汉族。 被告张桂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聚堂诉被告张桂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聚堂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聚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聚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申聚堂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