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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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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恒诉被告王连玉、魏瑞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327号 原告王亚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玉,男,汉族。 被告魏瑞芳,女,汉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327号

原告王亚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玉,男,汉族。

被告魏瑞芳,女,汉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

负责人张跃,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该分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恒诉被告王连玉、魏瑞芳、安诚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恒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王亚恒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