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327号 委托代理人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玉,男,汉族。 被告魏瑞芳,女,汉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 负责人张跃,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该分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恒诉被告王连玉、魏瑞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恒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王亚恒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