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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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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振江与被告李合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5500号 原告颜振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民,男,汉族。 被告李合彪,男,汉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203号。 负责人沈卫裕,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

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5500号

原告颜振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民,男,汉族。

被告李合彪,男,汉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203号。

负责人沈卫裕,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敬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振江与被告李合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振江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