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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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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 原告段爱枝,女,汉族。 被告向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爱枝申请撤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199号

原告段爱枝,女,汉族。

被告向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枝与被告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