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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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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发亮与被告商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81-2号 原告海发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海卫,男,汉族。 被告商相芹,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发亮与被告商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濮阳市华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81-2号

原告海发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海卫,男,汉族。

被告商相芹,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发亮被告商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