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81-2号 原告海发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海卫,男,汉族。 被告商相芹,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发亮与被告商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