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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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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跃勇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899号 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吕兆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学镇,该公司职工。 被告韩跃勇,男,汉族。 本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899号

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吕兆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学镇,该公司职工。

被告韩跃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韩跃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濮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