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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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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陈巨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58号。 负责人乔文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民,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被告陈巨洪,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行,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58号。

负责人乔文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民,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被告陈巨洪,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陈巨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