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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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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儒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7号 原告刘儒学,男,汉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赵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苏豫,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487号

原告儒学,男,汉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赵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苏豫,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儒学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儒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