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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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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素侠和被告张明福、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刁素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泽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明福,男,汉族。 被告修桂兰,女,汉族。 原告刁素侠和被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刁素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泽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明福,男,汉族。

被告修桂兰,女,汉族。

原告刁素侠和被告张明福、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素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素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素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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