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刁素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泽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桂兰,女,汉族。 原告刁素侠和被告张明福、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素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素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素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