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广华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78号 原告周广华,男,汉族。 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盐业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华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78号

原告周广华,男,汉族。

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盐业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华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广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