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78号 原告周广华,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宏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华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广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