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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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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