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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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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才与牛存瑞、鹤壁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福才,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牛存瑞,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才与被告牛存瑞、鹤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福才,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牛存瑞,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才与被告牛存瑞、鹤壁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才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才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