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福才,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牛存瑞,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 负责人杨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才与被告牛存瑞、鹤壁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才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才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