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九矿广场。 负责人张发明,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和红雷,男,1986年7月5日出生,被告单位纪检科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小昆,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原系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领群,男,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与被告王小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撤回对被告王小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负担。 审 判 长 戚秀丽 审 判 员 姬爱国 人民陪审员 孙兆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海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