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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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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蒙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蒙启辉,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场场长。 被告郝正胜,男,60岁。 原告蒙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启辉,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场场长。

被告郝正胜,男,60岁。

原告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场、郝正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启辉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启辉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蒙启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牛保生

人民陪审员  余荣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