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138号 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场场长。 被告郝正胜,男,60岁。 原告蒙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场、郝正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启辉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启辉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蒙启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牛保生 人民陪审员 余荣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