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与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4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男,197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代选鉴定机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4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男,197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陈家村一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国防园(淮阴区樱花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民,男,1958年4月3日出生,系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与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秦长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秦长青的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戚秀丽

审 判 员  姬爱国

人民陪审员  胡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