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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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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万山海与被申请人程毅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万山海,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程毅东,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 申请人万山海与被申请人程毅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申请人万山海的申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字第3-1号

申请人万山海,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

申请人程毅东,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

申请人万山海被申请人程毅东申请诉前财产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申请人万山海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鹤山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程毅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67676及豫EL2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扣押期间申请人万山海与被申请人程毅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万山海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山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万山海撤回对被申请人程毅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车辆牌号为豫E67676及豫EL2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扣押。

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万山海负担。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