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段国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向勇,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代领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肖敬付,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
申请人段国强与被申请人肖敬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国强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费320元,退还给申请人段国强。
审判员 王俊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