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孙爱军,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张红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 原告孙爱军与被告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军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爱军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