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李兰照,女,1930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系原告李兰照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芦玉莲,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李兰照与被告李文明、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照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照撤回对被告李文明、芦玉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兰照负担。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牛保生 人民陪审员 余荣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