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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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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兰照与被告李文明、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李兰照,女,1930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系原告李兰照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李文明,男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李兰照,女,1930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系原告李兰照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文明,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芦玉莲,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李兰照与被告李文明、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照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照撤回对被告李文明、芦玉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兰照负担。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牛保生

人民陪审员  余荣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