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孟祥利,男。 被告董鹏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利与被告董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鹏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祥利撤回对被告董鹏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孟祥利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