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56号
原告朱献月,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吴思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献月与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献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献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献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528元,被告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