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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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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22-1号 原告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22-1号

原告鹤壁市碧龙输送带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荣腾机械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屈 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