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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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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国与王东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高保国,男。 被告王东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国与被告王东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国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国的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高保国,男。

被告东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国与被告东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原告高保国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保国撤回对被告王东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保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