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韩金华,男,197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秦立新,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华与被告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金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