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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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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翟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广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翟昆,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广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翟昆,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翟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