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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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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场与张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东红,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家居广场与被告张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场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场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