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