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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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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全生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全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