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 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