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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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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与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陈建新,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9月1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建新,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建新与被告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