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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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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素云与霍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魏素云,女。 被告霍海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素云与被告霍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素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魏素云,女。

被告霍海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素云与被告霍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素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素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韩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屈 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