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魏素云,女。 被告霍海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素云与被告霍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素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素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韩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屈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