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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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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保和、刘保书、董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24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保和,男。 被告刘保书,女。 被告董江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保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24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保和,男。

被告刘保书,女。

被告董江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保和、刘保书、董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