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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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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玲与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郭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许秀玲,女,1974年8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晓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郭日红,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玲与被告鹤壁市鹤企联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许秀玲,女,1974年8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企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晓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郭日红,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玲与被告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郭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秀玲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