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许秀玲,女,1974年8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芦晓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郭日红,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玲与被告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郭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秀玲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