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赵国辉,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郭凤琴,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张玉文,男,1962年4月5日出生。 被告郭攀登,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周如军,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王玉芝,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辉与被告郭凤琴、张玉文、郭攀登、周如军、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20元,由原告赵国辉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