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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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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02号 原告秦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史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02号

原告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史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