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伟与王海亮、吴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王伟,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海亮,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吴麦花,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海亮、吴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王伟,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海亮,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吴麦花,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海亮、吴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王海亮、吴麦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