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王伟,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海亮,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吴麦花,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海亮、吴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王海亮、吴麦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