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王振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得玺,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霍海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盛与被告霍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盛不能提供被告霍海印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霍海印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振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