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4-4号 原告乔建华,男。 被告孙领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华与被告孙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乔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