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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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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建华与孙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4-4号 原告乔建华,男。 被告孙领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华与被告孙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鹤壁市淇滨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4-4号

原告乔建华,男。

被告孙领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华与被告孙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乔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