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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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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波、刘小伟与陈风云、李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刘宁波,女,198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小伟,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陈风云,女,约53岁。 被告李宁,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波、刘小伟与被告陈风云、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刘宁波,女,198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小伟,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陈风云,女,约53岁。

被告李宁,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波刘小伟与被告陈风云李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宁波、刘小伟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