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刘宁波,女,198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小伟,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陈风云,女,约53岁。 被告李宁,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波、刘小伟与被告陈风云、李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宁波、刘小伟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