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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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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95号 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莹,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95号

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莹,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