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徐俊鹏,男。 被告刘宝英,女。 法定代表人杨振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振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鹏与被告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振峰、刘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俊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俊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俊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以上共计4445元,由原告徐俊鹏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