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徐文方,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李治岗,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洪占河,男,1979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方与被告李治岗、洪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文方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徐文方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