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曹克现与鹤壁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9号 原告曹克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鹤壁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保善,男,1986年12月4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9号

原告曹克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鹤壁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保善,男,1986年12月4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现与被告鹤壁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克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克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克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克现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