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9号
原告曹克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保善,男,1986年12月4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法定代表人姚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现与被告鹤壁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克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克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克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克现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