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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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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业与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何振业,男。 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日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日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业与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日红民间借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何振业,男。

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日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日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业与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振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