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何振业,男。 法定代表人郭日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日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业与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振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