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付维强,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杨烁,女,约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维强与被告杨烁、张东东、张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维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维强撤回对被告刘爱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付维强负担。 |